增值税税率调整过渡期内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来源: 2018-05-08 关键词: 点赞:5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号起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那么,在5月1号之前的这一段过渡期内,对于增值税的相关问题,有哪些是值得留意的呢?

1、2018年5月1日后取得发票抵扣问题

对于5月1日后取得发票的抵扣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5月1日前开具的仍然是17%和11%税率的发票,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5月1日后开具的发票,则适用16%与10%的税率认证抵扣,这个要注意不同时点适用税率不同。

2、2018年5月1日后是否取消了17%和11%的税率

目前在过渡期内,旧税率仍然有适用的场景,因此,不会立即取消。比如5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如果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再开具蓝字发票,则要区别不同情况适用税率,如果属于开票有误,则重新开具发票仍适用纳税义务时的税率;如果属于销货退回重新发货,则要按照纳税义务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3、无票收入补开发票

对于5月1日之前已经按照17%(或11%)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的情况,应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适用税率开具。

比如,某公司2018年4月发生了一笔应税收入,金额100,税率17%,税额17,由于无法取得对方开票信息,暂未开票,会计在5月纳税申报表进行了未开票收入的申报。2018年5月,客户提供了开票信息,这个时候应该给客户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开16%税率,因为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而且本身已经按照17%申报过了增值税。

4、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税款缴纳,要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如:某公司2018年4月15日销售了一批货物,同日,收到了货款,并将货物运送至购买方,因为没有开具发票,当月未申报此笔收入,5月10日按照16%开具发票并进行了申报。很明显,这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因此,需要承担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责任,风险极大。

以上内容就是知睿财税今天带给大家的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过渡期内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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